|
|
关于明确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监管范围的通知
抚顺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2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辽公传发〔2026〕1号),结合抚顺高新区实际情况,现对园区范围内企业、单位消防监督管理范围进行重新调整,共87家单位具体情况如下:
一、消防救援大队监督管理范围。按照《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规定的列管单位范围,监管园区内相关企业单位。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配合好消防救援大队在监管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并提供本行业领域企业、单位台账。
三、消防救援大队要与建设管理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信息互通和共享,定期查询新审批的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项目信息及各行业领域企业、单位台账变更信息,确保将符合标准的企业、单位及时纳入消防安全监管范围。
抚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20日
